序言
本實務守則旨在令電訊服務合約的條文更清晰,提升客戶對香港電訊服務的滿意程度。
本實務守則為最基本做法的藍本,採用本實務守則的服務供應商可選擇在合約中加入不牴觸本實務守則的其他條文。
1. 定義
1.1 在本實務守則中: “計帳周期”指服務供應商按照合約,就客戶在每段連續時期內使用的電訊服務向其收取費用的該段時期; “計帳周期日期”指一個月的某特定日期,而該天被服務供應商指定為每個計帳周期的開始日; “聯會”指香港通訊業聯會; “合約”指服務供應商與客戶之間有關一項或多項電訊服務的合約,包括免費試用期之後的服務( 第4.4 段另有訂定)的合約; “固定期限合約”指在一段指定時期內以協定價格向客戶提供電訊服務的合約。為免生疑問,按月續期的合約不包括在內; “客戶”指根據服務供應商的標準格式合約而得到電訊服務作個人或住宅用途(即非作商業用途)的住宅或個別用戶;為免生疑問,如服務是以公司/商業名義登記,或服務是提供予商業處所,則一律視作用於商業用途; “合約服務收費”指客戶根據合約和如下文第3.2(e)段所述,使用該客戶明確訂用的電訊服務時須繳付的所有費用或收費(“其他收費”除外); “日期”指某一天,以曆年內的曆月中的一個曆日表示; “天”指日曆天; “最後計帳周期”指涵蓋固定期限合約到期日在內的計帳周期; “通訊辦”指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其他收費”指客戶就使用其合約內並沒有明確包含的電訊服務時所須繳付的行政費及按用量計算的收費,並如下文第3.2(f)段所述。如客戶訂用固網服務,其他收費則僅限於與固網服務有關的費用;如客戶訂用流動服務,其他收費則僅限於與流動服務有關的費用; “服務供應商”指電訊服務供應商; “非應邀合約”指在非應邀到訪客戶住所期間訂立的合約; “書面確認”指無須客戶簽署的書面合約副本或電子副本(視情況而定); “書面合約”指以書面形式列明條款及條件的合約,包含一份或多份文件, 並須由客戶簽署以確認下列事宜— (a) 客戶根據文件所載和所述的條款及條件申請電訊服務;或 (b) 客戶根據文件所載和所述的條款及條件接受電訊服務; |
2. 總則
| 2.1 採用本實務守則的服務供應商會於其網站說明已採用本實務守則。 | |
| 2.2 採用本實務守則的服務供應商亦可於其合約內說明已採用本實務守則。 | |
| 2.3 採用本實務守則的服務供應商,會為所有在其各自公佈的生效日期後所訂立的新合約及其他指定合約,採用本實務守則。 | |
| 2.4 本實務守則載於通訊辦網站:http://www.ofca.gov.hk和聯會網站:http://www.cahk.hk。 | |
| 2.5 通訊辦和聯會可公佈關於供應商採用本實務守則的資料,並可定期更新所公佈的資料。 | |
| 2.6 聯會在諮詢其會員後,將參考通訊辦和其他相關公共機構的相關意見,定期檢討本實務守則。 |
3. 書面合約的文體、版式及結構
3.1 向客戶提供電訊服務的書面合約
| |||||||||||||||||||||||||||||||||||||
3.2 主體合約文件(用於主要服務,不論是否有附加其他服務)須包含和清晰顯示以下項目:
| |||||||||||||||||||||||||||||||||||||
| 3.3 客戶在簽署書面合約後,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獲發一份經簽署的合約副本。 | |||||||||||||||||||||||||||||||||||||
| 3.4 第3.1至3.4段並不適用於無需登記便可享用服務的客戶(例如客戶就流動電話服務購買預繳智慧卡,或就國際直撥電話服務購買預繳電話卡,或客戶獲服務供應商提供免費Wi-Fi試用卡)。 |
4. 非書面合約
| 4.1 以實體文件以外的方式(此處所指的實體文件包括網上申請),如經電話(為免生疑問,不包括經客戶手機無線應用協議(WAP)應用程式的網上申請)訂立合約,服務供應商須在其後一段合理時間內(目標是在適用冷靜期屆滿或終止後十個工作天內),按照客戶的選擇,把所提供或維持服務的中文或英文書面確認交予客戶。 | |||||
| 4.2 書面確認將以郵遞或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其他經客戶同意的合理方法送遞給客戶(舉例說,如客戶訂用互聯網服務,服務供應商可發出電郵,提醒客戶在網上查閱書面確認)。 | |||||
4.3 第 4.1 和4.2 段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
| 4.4 客戶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或使用免費試用服務。若免費試用服務在免費試用服務期後可能會收費,服務供應商須在提出免費試用服務時向客戶解釋可選擇不接受的任何安排,亦不得對作出不接受要求的客戶造成不便或令客戶承擔任何費用。本實務守則適用於免費試用服務期後的服務。 |
5. 非應邀合約的冷靜期
| 5.1 非應邀合約須訂明一段冷靜期,客戶可於其間取消合約而無須繳付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其他法律責任。 | |||||||||||||||
| 5.2 冷靜期須不少於七天,自與客戶訂立非應邀合約的日期起計算。 | |||||||||||||||
| 5.3 非應邀合約須訂明在冷靜期內讓客戶取消合約的安排,而在取消合約的溝通過程中,不得對客戶造成不便,或最多只能向他們徵收與取消合約相關、合理及適當招致的費用。 | |||||||||||||||
| 5.4 非應邀合約可訂定客戶在簽署合約時同意豁免冷靜期,惟豁免條款須要求客戶明確表示儘管他們明白冷靜期對他們的好處,但在沒有服務供應商勸誘下,仍然選擇豁免冷靜期。 | |||||||||||||||
5.5 冷靜期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
5.6 如符合第5.7 段所述情形,在出現以下情況或根據上文第5.2段期滿時(以較早的為準)冷靜期不再適用:
| |||||||||||||||
| 5.7 就第5.6段而言,服務供應商須在相關合約或通過合約以外的方式清楚通知客戶,而客戶亦須確認知道,在訂立合約前,(i)一旦第5.6(a)至(e)段所提及的情況發生,客戶可享的冷靜期便會終止;以及(ii)該等情況會於何時發生(根據服務供應商合理的相關經驗下)。服務供應商亦須備存有關通知證據和客戶的確認,例如書面副本或電話談話的錄音。 | |||||||||||||||
| 5.8 儘管上文所述,服務供應商可彈性推行更佳的冷靜期安排,為客戶提供額外的保障,例如服務供應商可提供自與客戶訂立合約日期起計超過七天的冷靜期,以及為透過非應邀到訪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所訂立的合約提供冷靜期。 |
6. 固定期限合約期滿
6.1 固定期限合約須符合下列要求:
| |||||||||||||||||||
| 6.2 為免生疑問,第6.1段只適用於固定期限合約期。如服務供應商已提供合理的方法,讓客戶(在任何一日)翻查合約期滿日期,第6.1(c)段便不適用。 |
7. 客戶終止合約
7.1 合約須訂定客戶有終止合約的權利,包括:
| |||||||
| 7.2 就第7.1(b)段而言,服務供應商須提供合理的方法,讓客戶(在任何一日)取得有關終止合約的資料和行使終止合約的權利,不得作出不合理的拖延。 | |||||||
| 7.3 當客戶根據合約條款行使權利終止任何可分割的服務項目時,此終止不會影響合約其他項目的效力及作用。 |
8. 延長合約期或續約或更換合約
|
8.1 有關延長合約期或續約或更換合約的條文須訂定,對表示同意的客戶的安排須包括讓客戶收到書面確認,由客戶選擇有關確認為英文本還是中文本。 | |
| 8.2 合約須訂定在延長合約期、續約或更換合約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書面確認將以郵遞或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其他經客戶同意的合理方法送遞給客戶(舉例說,如客戶訂用互聯網服務,服務供應商可發出電郵,提醒客戶在網上查閱書面確認)。 | |
| 8.3 如得到客戶的同意按原來書面合約或確認的相同條款或更優惠條款延長合約期、續約或更換合約,而服務供應商有備存有關客戶同意延長合約期、續約或更換合約的證據(例如電話談話錄音),並提供合理的方法, 讓客戶(在任何一日)翻查第3.2 段所述的合約條款(包括任何適用於客戶的特定條款),第8.1及8.2段便不適用。 | |
| 8.4 自動延長合約期或續約受制於第7.1 段。除非客戶在原來書面合約上已特意表明, 或在以書面以外的方式訂立合約時特意確認接受自動延長合約期或續約, 而服務供應商有備存有關客戶同意自動延長合約期或續約的證據(例如電話談話錄音), 否則不可為該客戶自動延長合約期或續約。 | |
| 8.5 為免生疑問,第8段提述的“延長合約期”和“續約”指在固定合約期屆滿後,以指定的固定合約期延長合約期或續約(視屬何情況而定),但不包括第6.1(c)段提及的按月延長提供服務。 |
9. 單方面更改條款及條件
9.1 如合約包括容許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任何合約條款或條件的條文,該些條文須包括以下特點:
| |||||||||||||||
| [1]這包括日後提供的服務,而提供這些服務的成本會大受第三者的影響而出現波動,並不在服務供應商的控制範圍內。 | |||||||||||||||
10. 向服務供應商交還客戶設備
|
10.1 如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的設備須在合約期滿、終止或取消時交還,合約須訂明客戶交還設備的方法,在交還設備時不得對客戶造成不便,或最多只能向客戶徵收相關、合理及適當招致的費用。 |
11. 客戶遷址
11.1 如合約是關於在某指定地點提供服務,服務供應商須告知客戶下列事項:
|
12. 其他
12.1 在本實務守則,“合理的方法”和“不便”的字或詞須包含以下對服務供應商的要求:
| |||||||||||||
| 12.2 就本實務守則關於計算時間而言,事件發生的當天將被包括在計算內。例如:合約在第一天的中午簽訂,客戶可(受限於其他條文下)在七天冷靜期內第七天或之前的任何時間內行使取消權利。同樣地,當號碼轉攜被安排在第七天中午完成,冷靜期(受限於其他條文下)在第五天的開始不再適用。 | |||||||||||||
| 12.3 本實務守則就服務合約而言,只屬服務供應商同意符合的最低要求,無礙服務供應商增訂其他沒有牴觸本實務守則的條文。 |
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